行政行爲是什麼
行政行爲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爲。
行政行爲的特徵是:
1.行政行爲是執行法律的行爲,任何行政行爲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爲。
2.行政行爲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侷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爲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爲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爲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爲。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爲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爲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爲以無償爲原則,以有償爲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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