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必須參加訴訟嗎
民事訴訟第三人不是必須參加的,是否出庭還看第三人意願,其可以出庭或者不出庭。在民事訴訟中,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和無獨立請求權兩種。成爲第三人必須是和案件有密切關係,在原告被告有爭議的訴訟標的,使第三人的利益受損,這樣第三人可以出庭,主張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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