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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訴行政行爲的特徵是什麼

可訴行政行爲的特徵是:
1、可訴的行政行爲既包括法律行爲,也包括實際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行爲。
2、可訴的行政行爲既包括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爲,也包括受上述職權支配的其他行爲。
3、可訴的行政行爲既包括行政機關針對特定對象和事項而爲的行爲,也包括對象和事項中只有一項特定的行爲。
4、可訴的行政行爲既包括行政機關作出的外部行爲,也包括雖非外部行爲但直接產生外部效力的行爲。
5、可訴的行政行爲既包括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行爲,也包括雙方行爲和多方行爲。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爲,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爲。

可訴行政行爲的特徵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