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設立行政許可的範圍是什麼?
一、不用設立行政許可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許可的排除範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範圍是什麼?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的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衆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方頒發的一種其行使某種權利的資格證,其法律效力是允許該單位在許可範圍之內從事某種行政行爲,行政主體頒發的行政許可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那麼行政許可的特徵包括什麼,主要是行政主體與被許可方的權利和義務。行政許可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辦理,只有審覈通過才能頒發許可證書,進行行政行爲。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特定領域從事某項經營活動,是需要經過行政許可的,沒有經過行政許可頒發行政許可證件擅自從事這些經營活動的話將是面臨着行政方面的處罰,嚴重的情況之下還有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當然了也有一些領域是不需要設置行政許可的,比如說市場是可以自主調節的,就不需要再設定行政許可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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