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爲停止執行的法定情形是哪些?
一、具體行政行爲停止執行的法定情形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爲執行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
1、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就是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爲訴至人民法院後,行政主體發現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確實違法,如果執行下去,既可能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可能導致行政賠償,因而決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行政主體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在實踐中,一般是行政主體自行停止,不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爲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可裁定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原告提出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爲的申請;二是人民法院認爲不停止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三是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爲不會損害公共利益。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法律、法規規定在行政訴訟中具體行政行爲應當停止執行的,行政主體必須停止執行。如行政主體不停止執行,相對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執行,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案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如果公安機關在這種情況下不停止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裁定停止執行。
二、作出停止執行的機關
可以作出停止執行的機關是行政主體和人民法院。行政主體即行政訴訟中的被告,自行停止執行,基於兩種情況:一是自己認爲需要停止執行;二是行政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也有兩種情況:一是認爲自動人申請停止執行符合條件;二是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而行政主體不停止執行,相對人申請停止執行合法的。
除人民法院和行政主體外,其他任何機關(包括其他行政機關)均無權停止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爲的執行。
三、裁定停止執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程序,一是原告提出申請。在一般情況下,原告提出申請是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的前提條件。原告提出申請,一般要提交書面申請書,說明理由和要求。二是行政審判人員審查。行政審判人員接到申請後,要對照上述條件和情形進行審查,並提出是否停止執行的意見。三是作出裁定。審判人員審查後,將審查意見報請院長審批。對不符合停止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駁回停止執行申請的裁定;對符合停止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停止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該裁定。
四、有哪些情形不予執行
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哪些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執行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爲的案件後,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爲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就是否准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強制執行非訴行政行爲的機構執行。
五、停止執行能否恢復執行
停止執行不是終結執行,而是中止執行或暫緩執行,尚有可能恢復執行。如被公安機關裁決治安拘留的人交納保證金後,公安行政機關在訴訟期間停止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後,公安機關應當恢復執行。不過,此時執行的依據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決書和具體行政行爲法律文書。
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2、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3、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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