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一、 行政處罰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處罰立案的條件,是結合《行政處罰法》和《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規定:
1.發現違法行爲;
2.執法機關認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
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範圍。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二、立案的程序
立案是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的第一個步驟,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覈查,並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對於不予立案的投訴、舉報、申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由辦案機構將結果告知具名的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
《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行政處罰的決定不服的情況也可以進行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來解決,如果確實不符合立案的條件的,可以撤銷有關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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