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行政訴訟鑑定人迴避嗎?
鑑定人只有在法定的情形下才需要回避,行政訴訟迴避適用的人員範圍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審理本案件的審判人員,其中主要就包括了本案的審判員和陪審員。
2、參與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若有法定必須迴避的情況,那也需要回避。
3、本案的執行人員,一般是參照審判人員的迴避規定執行。
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僅限於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如果本案的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有法律規定的必須迴避的情況,當事人也可要求他們迴避。對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的迴避問題參照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規定執行。
當上述可適用迴避的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或者與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時,必須迴避。另外,如其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本人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關係從而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也必須迴避。這裏所說的“其他關係”是指除了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和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係之外的特殊親密或有仇嫌關係,從而足以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情況。
當事人認爲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審判人員認爲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不管是行政還是民事案件,如果需要審判人員迴避的話,都應該在法定時間內遞交回避申請書,當然了,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爲了確保案件的判決結果是公正的,通常不需要當事人遞交回避申請書,自己也就主動避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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