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訴訟期限是多久
一、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訴訟期限是多久?
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的,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不屬於本行政複議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4、 同一行政複議申請,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同一主體、同一事實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5、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三、對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有爭議怎麼寫訴訟狀?
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範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四、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上所述,對行政複議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有爭議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時間都是收到複議決定書以後的15天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時,當事人需要準備好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訴訟狀及相關的證據材料。這裏要注意,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話,訴訟性質屬於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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