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水行政部門有無強制執行權?
一、縣級水行政部門有無強制執行權?
縣級水行政部門是有權利進行強制執行的;對於強制執行權還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稅務,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都有行政強制執行權。
強制執行權是國家執行機關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法律授權機關的移送,依照法定的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作出執行實施及執行裁決行爲,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的權力。
二、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爲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爲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爲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爲履行的作爲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綜合上面所說的,強制執行就是屬於當事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而由執法人員實施的行爲,以於此行爲的實施一般要有特定的部門來處理,以於縣級以上的行政部門國家是給予了這個權利,就是爲了更快的解決民事的糾紛,從而保障到國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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