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什麼是羈束行政行爲?
一、法律規定什麼是羈束行政行爲?
羈束行政行爲是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行政行爲的適用條件、程序、範圍等內容有明確、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該項行爲時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沒有自由選擇、裁量的餘地,不能將自己的意志參與其間的行爲。例如,《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20%,並按應納額減徵30%。如果某作家著作出版後獲得稿酬時,稅務機關只能按照法定稅率徵收,該行政徵收行爲就是羈束行政行爲。
二、區別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爲
從定義看,兩種行政行爲的區別僅僅在於裁量餘地的大小。事實上, 區分羈束行政行爲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爲,對於分析和研究行政行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具有積極作用。
在法律適用上,羈束行政行爲發生合法與否的問題,該行政行爲受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制約;而自由裁量行政行爲一般只發生合理與否的問題,該行政行爲受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制約。
另外,如果說抽象行政行爲與具體行政行爲的劃分決定了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對行政行爲監督的範圍的話,羈束行政行爲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爲的劃分則決定了在此範圍內監督的程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對於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和適當的問題,均可以依法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對於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的問題可以依法進行審查,但是對於具體行政行爲是否適當的問題,除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外,目前尚未納入司法審查的範圍。
對於羈束行政行爲的定義就是在實施政策的時候,必須按照其明確的規定來進行實行,否則便是違規,不能夠將自己的想法或者是意願摻雜在實施該行政命令你們,如稅收,罰款等相關措施都是屬於羈束行政行爲的範疇之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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