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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怎麼辦?

一、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怎麼辦?

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怎麼辦?

被申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15天內向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爲放棄訴訟權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爲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爲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二、行政複議的管轄機關有哪些?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四是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另外,行政複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被申請人對於行政複議的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管轄機關可以是上一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還可以是國務院、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當事人對於行政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時,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