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駁回後能上訴嗎?
一、行政強制執行駁回後能上訴嗎?
行政強制執行駁回後不能上訴,上述的情形當中,僅僅是對於一審的生效判決不滿意,所作出的行政強制執行並不是屬於這個類型當中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被駁回的情形有哪些?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爲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爲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4、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範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企業(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羣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徵用補償費等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對於行政方面的規定還是非常的明確的,而行政強制執行的話,它是具有非常大的強制效力的,如果對於這種強制效力不滿意的話,可以向上一級的行政部門來提出一定的異議,但是是不能提出上訴的,他的程序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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