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行政複議申請受理嗎?
一、發改委行政複議申請受理嗎?
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4、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二、行政複議決定何時生效?
一般行政複議書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複議機關做出複議決定後,應當依法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如果不服行政複議決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若法律規定複議爲終局決定的,行政複議書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行政複議決定書是指行政機關按《行政複議法》規定的程序,對審理終結的複議案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就全案的具體問題做出處理的書面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三、行政複議後還能行政訴訟嗎?
除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行爲不服,既可申請行政複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目前我國法律規定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
1、侵犯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案件。
2、納稅爭議案件。
3、審計爭議案件。
4、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前置。
5、經營者集中案件。
行政複議受理機關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等等。
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它不僅涉及行政機關能否正確地行使其權力,而且還關係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否充分地行使其行政複議申請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應當自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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