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複議再次申請是否受理?
一、撤回行政複議再次申請是否受理?
當事人主動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之後,還能再次申請複議,但是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來申請複議。如果當事人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來申請的,複議機關不予受理,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的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則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複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准許。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申請人在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自願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經行政複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申請書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綜上所述,行政複議是當事人對於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爲存在異議的時候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之一,原則上當事人行使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後,自己主動提出撤訴的不能再針對同一個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請,但是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自身真實意思表達或者針對不同爭議提起行政複議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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