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與行政複議後15日內
在對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時,此時可以向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進行行政複議。自然啓動行政複議程序需要書寫的行政複議申請書,而我國對行政複議的機關和具體行政複議的期限也是有嚴格要求的。一般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此時不會再受理案件,不過此時沒有超過行政訴訟期限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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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15天內未起訴有什麼後果
根據規定對行政複議的決定不服可在規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此時要求在15天內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起訴,視爲放棄訴訟權利。
因此,行政複議在規定的15天內沒有起訴,且不存在正當理由的話,那麼就會視爲當事人放棄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
1、《行政複議法》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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