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時間規定爲多久?
一、行政處罰時間規定爲多久?
兩年時間沒有發現行政違法行爲不再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爲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是什麼?
1、在該違法行爲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爲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爲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
“違法行爲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爲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3、對於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裏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爲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爲,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爲,這些違法行爲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如某違法行爲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行爲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爲就是處於“連續”狀態的,對其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最後一個違法行爲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後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
4、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追究時效爲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爲十分複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
實踐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時效問題作出了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這一規定,對於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爲,追訴時效就應以六個月爲限,不再執行兩年的規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遇到一些違法的行爲,需要對此進行處罰,其中就包括有行政罰款等處罰,但是如果違法行爲在兩年之內還沒有被發現,就不需要對此再進行行政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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