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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違法行爲的追究時效

行政違法行爲的追究時效爲兩年。法律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追究時效,是指在違法行爲發生後,對該違法行爲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爲的事實,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才發現的,對當時的違法行爲人不再給予處罰。

行政違法行爲的追究時效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