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瀆職罪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玩忽職守瀆職罪訴訟時效是多久?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其它情況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國家賠償法》關於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爲2年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爲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爲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民法典合同編》第一百二十九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爲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保險法》受益人請求保險人出錢的時效爲5年
訴訟時效對訴訟案件的提起是有重要的限制的,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對於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 司法機關是可以不予受理相關案件的,但如果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者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有效的延長訴訟時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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