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濫用職權向什麼部門舉報?
一、法官濫用職權如何舉報
法院濫用職權造成這案件出現錯判、誤判的,如果是一審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如果是二審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訴,以此來舉報法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第二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法官濫用職權怎麼處理
依據《關於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執行人員在執行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執行等違法行爲、司法機關已經立案的;
(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需要跟進監督的。
第八條人民檢察院因辦理監督案件的需要,依照有關規定可以調閱人民法院的執行卷宗,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配合。
通過拷貝電子卷、查閱、複製、摘錄等方式能夠滿足辦案需要的,不調閱卷宗。
人民檢察院調閱人民法院卷宗,由人民法院辦公室(廳)負責辦理,並在五日內提供,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說明理由,並在情況消除後及時提供。
人民法院正在辦理或者已結案尚未歸檔的案件,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時可以直接到辦理部門查閱、複製、拷貝、摘錄案件材料,不調閱卷宗。
三、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罪區別是什麼
(一)犯罪客體的區別
濫用職權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玩忽職守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觀方面的區別
1、行爲性質的區別。濫用職權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爲兩種情形:一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爲人超越法定權力範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二是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爲人違反法定辦事程序,胡作非爲,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守的“玩忽”。這種“玩忽”行爲,主要表現爲兩種情形:一是不履行職責,即行爲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該爲而不爲,放棄職守、擅離崗位;二是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爲人嚴重不負責任,對法定職責義務,敷衍塞責。
2、行爲方式的區別。從行爲方式上講,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都既可以由作爲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爲構成,只是行爲的主要方式有所區別,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爲作爲,玩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爲不作爲。
3、結果要件的區別。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濫用職權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傷2人、輕傷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職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傷要3人、輕傷10人以上才能立案。濫用職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0萬元即可立案;玩忽職守則要30萬元才能立案。
法官濫用職權向什麼部門舉報?世界這麼大,什麼人都有,雖然說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應該身負正義,但是還是存在很多的法官或者是擁有一些權利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對於法官濫用職權的應該依法向上一級的法院上訴或者是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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