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怎麼處罰判刑
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歸自己使用的行爲,同樣也是要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或者情節之後,那麼纔會被認定爲犯罪,否則只會按照違紀行爲進行黨內處分。那結合《刑法》中的規定來看,究竟對挪用公款罪怎麼處罰纔好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挪用公款罪怎麼處罰
1、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構成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3、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1)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二、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其中包含三個要件:
(1)行爲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爲。即行爲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爲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爲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爲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根據本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3.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裏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3.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
(3.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3、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爲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在16年出臺的關於貪污賄賂罪司法解釋當中,就對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數額作出了調整,現在挪用公款的行爲,一般在數額達到了3萬元的,那麼纔會被認定爲挪用公款罪。當然,挪用公款之後,如果又有攜款逃跑的行爲,則此時就會轉化爲貪污罪,對行爲人的處罰又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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