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一、刑事自訴人的權利包括哪些
自訴權人在訴訟中享有訴訟權利:
1、有權直接向法院提出控訴;
2、有權申請撤回自訴或者自行和解。但可能有損於國家和社會利益的除外,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3項規定的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其理由在於這些案件也侵犯了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據此,自訴人自行和解以及撤訴的也應當受到限制;
3、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並享有原告的舉證權和辯論權;
5、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6、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依法上訴;
自訴權人在訴訟中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有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的義務,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二、法院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標準
(一)有適格的自訴人
在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範圍內,遭受犯罪行爲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爲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爲能力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自訴案件的刑事訴訟程序由於自訴人的起訴而引起,對於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沒有公安機關的偵查和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起訴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三)屬於自訴案件範圍
即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爲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三類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確定的具體的自訴案件。
(四)被害人有證據證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必須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五)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自訴人應當依據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地區管轄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在我國港、澳、臺居住的中國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我國港、澳、臺的,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港、澳、臺同胞告訴的,應當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證明。
關於刑事自訴證據不足,法院在立案後至開庭前,人民法院發現證據不足,會根據案件的性質作出不同的處理方式,對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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