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嚴重嗎
一、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嚴重嗎
將嫌疑人從派出所送到看守所意味着警方可能有證據證明嫌疑人已涉嫌刑事犯罪。人移交到看守所後就是犯罪嫌疑人,屬於被刑事拘留,之後有可能會證據不足而不予逮捕,或者逮捕等檢察院上訴,法院看證據情況審判,如果認定有罪就需追究刑事責任。
二、拘留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1、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七條
對於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2、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九條
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逮捕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並將釋放理由書面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三、先行拘留的情況有哪些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零五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所以說,嫌疑人被送到看守所意味着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了。看守所是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一般是刑事拘留,逮捕後關押在看守所。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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