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刑事抗訴需要通知下級司法機關嗎?
一、撤回刑事抗訴需要通知下級司法機關嗎?
撤回刑事抗訴需要通知下級司法機關。
1、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訟訴規則》第五百八十九條規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認爲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爲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
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爲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複議,並將復 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所以市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是合法的。
2、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所以如果市中院發現此案確有錯誤,可以提審或指令再審。
二、刑事抗訴後撤訴法院如何處理
主動要求撤回起訴,判決又未宣告,人民法院審查後准許應制作刑事裁定書,但不應在尾部寫明“上訴權”。
《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1條 人民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訴期滿後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第二審民法院可以裁定準許,並通知第一審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當中,抗訴權和撤訴權是法律賜予給檢察機關的訴訟權利,在撤訴之後,法院應該給予相應的裁定書而因爲公訴案件與其他案件的不同所以並不需要寫明上訴權,對於這方面情況複雜的可以諮詢律師。
刑事案件在經過檢察院一審之後,案件當事人又提出抗訴請求的情形也是十分常見的。只要滿足條件的抗訴請求才會被司法機關所受理,並且此類案件,只要是檢察院還沒有開庭審理,此時提出訴訟請求的原告,是可以將案件撤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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