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什麼案件不公開審理?
我國司法相關的信息,若涉及到大多數人的利益,則需要進行公開審理,但是並非是所有類型的案件都是需要公開審理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什麼案件不公開審理?不公開的目的,是爲了保護這些案件當事人的權益不受侵害,同時也是爲了防止其日後再次實施侵權行爲。
一、刑事訴訟法規定什麼案件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八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佈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第二百七十四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第一百八十六條 審判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案件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法庭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聽,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七條 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到場代表的人數和範圍,由法庭決定。到場代表經法庭同意,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對依法公開審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不得組織人員旁聽。
根據上述規定,即四類案件存在不公開審理的情況: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被告爲未成年人的不公開審理;涉及商業祕密的,經申請可以不公開審理。
二、不公開審理原則
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採訪。刑事訴訟法規定, 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年成人的資料。《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進一步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審判人員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並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案卷材料的使用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這是未成年案件不公開審理的法律依據。對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於緩解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防止公開審判可能導致的給未成人造成精神創傷、增加改造的難度等不利於其迴歸社會的消極後果。
不公開審理原則只是指審判過程不公開,對判決的宣告應公開進行。但根據《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不得采取召開大會等形式。
對於涉及到國家機關的祕密,或者是關係着個人隱私的案件,司法機關是不會公開審理的,這也就回答了刑事訴訟法規定什麼案件不公開審理這個問題,此外,一些民事主體請求不進行公開審理的案件,司法機關也會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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