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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作爲犯罪主體的條件

只有符合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這些條件,纔是單位犯罪的主體。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在《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談會紀要》中提到“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由此,我們可得出單位犯罪就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在單位意志支配下,爲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以單位名義實施的犯罪。

單位作爲犯罪主體的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