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和偵破是什麼意思?
一、偵辦和偵破是什麼意思?
偵破是刑事偵察部門在同刑事犯罪作鬥爭中,經常採取的一項進攻性措施。他是根據刑事案件發生的規律特點以及構成案件的結構因素組織偵察的。
偵辦的意思就是指案件尚在刑事偵查過程中,案件處於偵查機關就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階段,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可能構成什麼罪名都要根據偵辦結果來判斷。
二、一般方法
1:基礎調查,覈實情況
《一》進一步調查覈實,補充蒐集犯罪線索。
《二》對現場痕跡,物證的鋻別鑑定。
《三》邀請有關專家解決技術上的各種難題
《四》對現場進行復查,偵察試驗。
2:廣闢線索來源,確定嫌疑對象
《一》充分發動 羣衆,排查嫌疑線索。
《二》依靠基層公安,保衛組織調查鑑別嫌疑線索。
《三》發揮犯罪情報資料的作用,檢索與案件的線索。
《四》總合分析,確定嫌疑對象。
3:專門偵察,獲取罪證。
4:審查罪證,及時破案
三、從案到人
“從案到人”,是指受理案件時只知道案件結果或後果,而不瞭解犯罪分子是誰,因此,偵查是從犯罪事實開始,通過對犯罪事實的偵查,揭露和證實犯罪分子。“從案到人”實質上是從犯罪實施階段形成的痕跡人手開展偵查,它是偵查機關最常用的傳統偵查模式.偵查的起點一般是從犯罪現場開始,通過現場勘查、分析案情、制定偵查計劃,發現犯罪嫌疑人線索,收集有關證據,證實犯罪分子。目前大部分案件的偵查採取這種模式,如偵查殺人案件、搶劫案件、強姦案件、爆炸案件、投毒案件、縱火案件等.
四、從人到案
“從人到案”,是指受理案件時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但不瞭解犯罪事實,偵查是圍繞着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及其社會關係開始的。“從人到案”實質上是從犯罪預謀階段和罪後反常階段留下的犯罪痕跡入手開展偵查,它以有關嫌疑人爲偵查起點,通過查證有關線索、蒐集有關證據,進而證實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偵查預謀性犯罪、系列性犯罪、隱密性犯罪和已發隱案多采用該模式。
上述兩種偵查模式各有優劣,偵查機關在偵查實踐中應揚長避短、綜合運用。
當發生了任何的違法行爲以後,公安機關也是會對犯罪行爲進行立案調查,那麼在偵破的過程中,也是會蒐集相關的材料和證據,當公安機關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後,也是會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那麼檢察院也是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做出決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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