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民間借貸糾紛庭前準備工作有哪些?
爲提高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庭審效率和質量,就需要將開庭之前的準備工作落實到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是否存在爭議;
2、甄別訴訟請求及法律依據,如存在不明確的,要求原告進一步明確;
3、審查原被告提供的證據目錄與其起訴或答辯主張是否相符,如存在主要事實缺漏的,要求原被告進一步舉證或作出明確說明;
4、聽取被告答辯意見並組織原被告進行證據交換,從而確定本案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爭議焦點。
由於訴訟主張的完善及證據交換的問題與庭審調查內容存在重合,故本章僅就訴訟主體、主要證據缺漏及其他庭前事務性工作爲主要內容,其他內容在後章中體現。
二、民事借貸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1、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爲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3年)。
3、對於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4、對於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三、債務糾紛法院審理程序是怎樣的?
開庭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並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開庭分爲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導下,查明案件的事實,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當充分的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結束後法官根據案件情況歸納本案的焦點,審理即轉入辯論階段。當事人在辯論階段可以圍繞本案焦點闡述自己的觀點,充分行使辯護權。法庭辯論結束後,在法官主持下調解,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由法官當庭作出判決。如果案件複雜不適宜當庭宣判的,則定期宣告判決。
綜上所述,人們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後如果發生違約,很容易鬧出糾紛矛盾。如果走法律程序,法院受理後會擇機開庭,在這之前,法院要做好準備工作,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確認,看是否在訴訟時效內,審查原告提供證據材料是否齊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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