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與庭外調查有什麼不同點
法庭調查時法院開庭審理的一個重要的程序,是對案件事實證據查證的一個過程。與其相近的一個法律概念就是庭外調查。同是調查手段,兩者有什麼區別呢?本文整理了關於法庭調查與庭外調查有什麼不同點的相關法律條文與內容,爲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1、主體不同。庭外調查的主體是法院。它特指的是由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依法有責任進行調查和收集。而法庭調查的主體是人民法院、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它指的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過舉證、質證、反證、再舉證、再反證……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及人民法院認證來完成的法庭調查的過程。
2、方式不同。一般來說,法庭調查除了民訴法中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情況外,都是公開進行的,把審判活動置於訴訟參與人和羣衆的監督下,透明度很高,而庭外調查則是由人民法院兩人以上共同進行,大多數情況與當事人是背靠背的,透明度很低。
3、範圍不同。“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一項重要原則。當事人舉證的範圍包括能證明自己主張的所有證據和反駁對方主張的所有證據,帶有明顯的“功利性”。即只舉對已有利的證據,無利的則不舉。而庭外調查的範圍則限於最高院關於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規定的四種情況。可見庭外調查的範圍應比法庭調查的範圍小得多。而且庭外調查的目的是進一步排除疑問,查清案件事實,並不是爲一方當事人服務的。
4、產生的階段不同。法庭調查特指開庭審理中的一個階段。除此之外,就不能說是法庭調查了。而庭外調查只能產生在開庭審理前或開庭審理後,而不能產生在開庭審理中。當然,庭外調查,收集的證據最終還要經過開庭審理才能得到確認。
5、主次有別。法庭調查是開庭審理的核心,是民事訴訟的必經階段,未經法庭調查所確認的證據就不能成爲定案的根據。而庭外調查則是法庭調查的必要補充,處於從屬的地位。人民法院要根據案件的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庭外調查。即案件需要時才進行庭外調查,不需要時就不進行庭外調查。庭外調查不是民事訴訟的必經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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