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期限是多久?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及時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這就說明,被害人只要在刑事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應當認爲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就沒有超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時效,而不必受單純民事訴訟時效的限制。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根據有關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訴訟已經成立。
附帶民事訴訟是由刑事訴訟所追究的犯罪行爲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追究其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爲前提,如果刑事訴訟不成立,附帶民事訴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被害人就應當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外,如果刑事訴訟程序尚未啓動,或者刑事訴訟程序已經結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遭受的必須是物質損失。
對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根據中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均限定爲物質方面的損失。但法律在不同場合表述又有所不同;《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爲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用的是“經濟損失”。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理解爲在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問題上,物質損失、財產損失、經濟損失三詞同義,邏輯上屬於同一概念。
關於附帶民事訴訟應否包括精神賠償問題,許多國家都經歷了一個由不承認到承認的發展過程。隨着人們對精神損害認識觀念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精神損害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比如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有一定的條件限制的。除此之外,還在期限方面有所規定,比如說必須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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