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一、審查起訴階段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嗎
審查起訴階段是可以對鑑定結果申請重新鑑定的。但關健是要有證據證明原鑑定的錯誤。如果沒有充足證據的,一般不會同意重新鑑定的。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審查起訴階段的基本程序有三點:
第一是審查偵查活動的過程和結果,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爲,對偵查活動中的偏差和遺漏問題予以補救;
第二是通過審查案件的事實問題和適用法律問題,合理斟酌影響案件處理的各種因素,作出正確的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第三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況,對案情進行充分分析,爲支持公訴做好準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二、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審查起訴階段,如果對原鑑定結果持懷疑態度,或者是有證據證明原鑑定結果是有誤的,那麼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最終由檢察院決定是否執行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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