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把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什麼意思
一、檢察院把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什麼意思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纔算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退回補充偵查有以下兩大種情形
一類是實體性事由,一類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補充偵查的實體性內容是彌補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6條、第267條的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明確規定檢察院審查起訴應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43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分別對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並且後者還賦予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蒐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必須有犯罪人犯罪行爲確鑿的證據,方可移送檢察院審理。否則,無論是否退回,移交的案件也將退回重新調查。案件審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完成。
-
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不認罪可以定罪。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說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
最新違法運用資金罪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律師解析:最新違法運用資金罪的判刑標準:1、犯違法運用資金罪的,一般對該單位判處罰金;2、對其相關的直接責任人員,一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3-30萬元罰金;3、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50萬元罰金。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
-
詐騙罪批捕後多久審判
律師解答: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律師解析:沒有明確的期限,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1、被批捕後多久判刑事拘留最長時間是三十七天,但經批捕後逮捕,則可繼續羈押,一般偵查期限是兩個月,但經批准後可延長。2、偵查終結後移送審查起訴時間可達一個半月,期間還可退查兩次,每次補...
-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有什麼規定
正當防衛是指,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