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原告準備的材料是什麼
開庭前原告準備的材料是什麼
第一,按照傳票上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
第二,攜帶本人身份證,一起起訴狀等訴訟文書;
第三,攜帶所有證據的原件,如果有證人出庭作證,需要讓證人親自來法庭並且攜帶身份證證;
第四,開庭時遵守法庭記錄;
第五,如果法院主持調解,需要有一個調解的最低底線。
法院在開庭審理民事案件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覈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二、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第一,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第二,證人到庭作證;第三,鑑定人到庭;第四,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第五,勘驗人到庭。
三、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四、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五、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開庭的時候首先要進行和對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原告何被告向法庭陳述自己的具體情況,說明自己的身份信息、現居住地址和給另一方的關係,然後覈對完畢,沒有錯的情況下,開始讓當事人進行陳述具體的時間,不過整個過程比較簡單,主要是說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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