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零口供是怎麼規定?
一、新刑訴法零口供是怎麼規定?
定罪原則
口供作爲一種法定的證據形式,被稱爲“證據之王”,對證明案件事實確實具有獨特的證據價值。在相當長時期的刑事司法實踐中,辦案人員曾存在輕信口供的錯誤證據觀,甚至爲追求口供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使口供的證據價值得以重新定位。
慎重原則
“慎重”在常義中是指行爲處事的態度,將其作爲“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則,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徵的需要,也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觀真實存在兩種現實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確實沒有實施犯罪行爲,無供可錄。二是雖然中國刑訴法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相反明確規定其對訊問有如實供述的義務,但一些已實施犯罪行爲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於各種原因,如抱有僥倖或頑抗的心理,不如實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現“零口供”的情形。正是由於“零口供”案件存有這兩種可能,且對第二種情形中被告人定罪必須依賴“確實充分”的其他類別證據,因此對“零口供”慎重定罪,不僅是審判人員辦案的基本態度,也是判定此類案件罪與非罪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其次,“零口供” 定罪慎重原則符合平衡實現打擊犯罪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的現代刑事訴訟價值取向。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實質是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選擇,現代刑事訴訟理念追求兩者的平衡,甚至以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爲前提和基礎,這也是成熟法治社會對刑事訴訟應有的價值取向。因爲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是爲社會的整體利益,實現國家的法治,其最終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訴訟中的落實就是最大限度維護每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因此,“零口供”案件應嚴格貫徹定罪慎重原則。
充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原則是“零口供”定罪的應有之義。定案證據“確實充分”,也是中國現行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具體內容。中國現行刑事訴訟依然採用“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該標準不僅提出刑事訴訟證據質的要求“確實”,也要求證據在量上須達到“充分”的標準,二者缺一不可。具體而言,對“零口供”定罪的訴訟證據,一是要求據以定罪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據已認證的證據對案件作出的判定結論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節事實都需要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和固定,沒有證據的事實不能認定。
證據的證明力
“零口供”案件中缺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對刑訴訟規定的其他六類刑事證據而言,直接載明犯罪信息的書證、物證證明力最大,對被告人定罪顯得尤爲關鍵。鑑定結論與勘驗檢查筆錄具有相當的科學性;視聽資料與傳統的證據類別相比,更具直觀性,因而證明力都較強。但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同屬言詞證據,具有不穩定性,且都可能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帶有證人或被害人的主觀傾向性,因而證明力最小。
對於零口供在我國還沒有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已有相關省份有一定的規律。零口供破案一般會比較困難因爲在案件中沒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論述,只能用其他證據來進行證明其相關罪行,爲公安機關的破案造成一定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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