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串通投標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一、現行刑法對串通投標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4、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六條 [串通投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中標項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四)採取威脅、欺騙或者賄賂等非法手段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如何認定串通投標罪
1.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投標人相互串通報標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情節嚴重的。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故意實施了上述損害行爲,但情節並不嚴重或者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利益的,不應認定爲犯罪。
2.本罪是必要的共同犯罪,即只有投標人相互串通報價或者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共同實施犯罪才能完成。至於投標人、招標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刑事責任,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
在串通投標罪中,違反公平競爭的市場規則,給其他招標人或國家造成損失,擾亂市場秩序是行政法律規範所要遏制的,市場秩序也是刑法所要維護和保障的法益, 所以本質上說,刑法與行政法所保障和維護的法益具有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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