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爲一級輕傷,被立案偵查多長時間做出處理?
一、鑑定爲一級輕傷,被立案偵查多長時間做出處理?
鑑定爲輕傷一級,派出所在接到報案後就應該立案,查明事實,再根據情況採取行當的措施。
立案後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沒有規定。 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特殊情況下經依法批准可以延長1到5個月。
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覈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等應當登記,製作接受證據材料清單,並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並妥善保管。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僞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一百七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應當爲其保守祕密,並在材料中註明。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條 經過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第一百七十三條 經過審查,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依法調取公安機關已經收集的案件材料和有關證據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
第一百七十四條 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二節 立 案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覈;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覈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
第一百七十八條 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三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機關的複議申請後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
第一百七十九條 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覆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複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條 人民檢察院認爲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提出糾正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覈實,並將有關情況回覆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立案偵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併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併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移送案件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第一百八十二條 案件變更管轄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機關併案偵查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應當隨案移交。
移交時,由接收人、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並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構成了他人受害,就可以報警來進行處理,不管是輕傷還是重傷都是需要一個審理的過程,但是一般不會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只要處理好就可以雙方協商賠償的事宜,所以,任保案件都是有它的法律程序的,一切都得按照規定的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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