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一、誣告陷害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爲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並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
2. 爲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採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二、誣告陷害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在這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上是有規定的,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本條是關於誣告陷害罪的處刑規定。本條第一款是關於誣告陷害罪的處刑規定。依照本款規定,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爲。這裏所說的“他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羣衆,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根據本款的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爲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爲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爲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爲的,則不構成本罪;
2.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捏造的事實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則不構成本罪;
3.不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且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
4.誣告陷害的行爲必須有明確的對象,如果行爲人只是捏造了某種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並沒有具體的告發對象,這種行爲雖然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但並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此,也不構成本罪;
5.誣告陷害情節嚴重的,這裏所規定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陷手段惡劣、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社會影響惡劣等。只要誣告陷害的行爲符合以上條件,本罪成立。
本款所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被害人由於被錯誤地追究了刑事責任,或者使被誣陷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等受到重大損害,或者使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遭受特別重大的損害。依照本款的規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行爲必須向有關機構或者人員高發,或者採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活動的方法。告發的具體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直接告發,也可以是匿名告發。誣告陷害行爲必須指向特定的人。也就是說,構成本罪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點的誣告陷害對象,而只是虛報案情,沒有明示或者暗示是誰作案的,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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