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提起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爲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初步證明材料;
(三)社會組織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社會組織登記證書、章程、起訴前連續五年的年度工作報告書或者年檢報告書,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無違法記錄的聲明。
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件是什麼?
1、民事公益訴訟是爲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對違反法律,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審判並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訴訟。
2、民事公益訴訟的直接目的是爲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公益訴訟僅僅是對國家機關執法能力不足的補充與協助,而非取代國家機關進行執法活動。民事公益訴訟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3、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一般是與民事訴訟標的無直接的利害關係的特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者個人,換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訴;而一般民事訴訟的原告必須是因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與他人發生爭執或者權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4、訴訟標的從其最簡單的含義上來講就是訴訟的對象,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標的是受到侵害或者有受侵害之危險的社會公共利益;而一般民事訴訟的訴
三、關於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檢察機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他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通過提供法律諮詢、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後,應當在十日內告知對被告行爲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三條 原告請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被告應當持有或者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張相關事實不利於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第十四條 對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爲必要的,應當調查收集。
對於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且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所必要的專門性問題,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就因果關係、生態環境修復方式、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以及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等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前款規定的專家意見經質證,可以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十六條 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認爲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不予確認。
第十七條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以反訴方式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爲,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原告爲防止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和擴大,請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爲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採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而發生的費用,請求被告承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原告請求恢復原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發生之前的狀態和功能。無法完全修復的,可以准許採用替代性修復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
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和監測、監管等費用。
針對污染環境,或者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等這種侵害不特定羣體的犯罪行爲,社會公益組織及人民檢察院都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本身就是爲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起訴的主體跟案件並無直接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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