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員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私放在押人員罪既遂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指私放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放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被非法釋放後繼續犯罪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私放在押人員罪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區分私放在押人員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監管工作中,因警惕性不高、警戒不嚴、管理鬆懈而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或者由於工作粗枝大葉、疏忽大意而錯放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這種情況一般屬於職務上的過錯,不構成犯罪,們是如果情節嚴重的,也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二)區分私放在押人員罪的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已經脫離了監管人或押解人監管的爲既遂。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目的是爲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擺脫司法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逃避法律制裁。因此,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既遂與否,應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否逃脫了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爲標準。如果是在監獄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侍人、罪犯,雖已逃出監房,但在監獄的看管範圍內被抓獲的,屬於未遂;或者雖已逃出獄外,但被及時發覺,當場抓獲的,亦屬未遂。如果巳逃離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範圍,應屬既遂,在押解途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被私放後、如果當場被其他人員發現,立即被追捕歸案的,則應視爲未遂;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如果當場逃離,擺脫了其他押解人員們控制,即屬既遂;被私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逃出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範圍以後,經過司法機關偵查、通緝追捕歸案的,仍應視爲既遂。
(三)區分私放在押人員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擺脫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控制,最終逃避法律制裁,這與徇私枉法罪中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做枉法裁判,把有罪判爲無罪,故意使罪犯道遙法外,在實質上都是爲了包庇罪犯。它們都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上又都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條件,主體主要都是司法工作人員。兩者的區別在於:一是在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犯本罪的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利用監管或押解罪犯的職務之便,非法將罪犯私自放走;而徇私枉法罪的行爲在客觀上則是利用立案、偵查、預審、起訴和審判的合法權力,徇私枉法,對明知是有罪的人,作出不予立案、起訴的決它或者無罪判決、裁定,包庇罪犯。二是主體要件的職責權限不同。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對罪犯負有監管、押解職責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則主要是對刑事案件有立案、偵查、預審、起訴或審判權的司法工作人員。
如果有人員從事違法犯罪的行爲,將會按照法律的規定羈押,如果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私自的釋放在押人員,將會構成我們國家的犯罪行爲,畢竟這是嚴重侵犯到國家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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