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如果行爲人用危險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對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財產的安全並無威脅,就不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與上述危儉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犯罪的故意。即行爲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實踐中這種案件除少數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持希望態度,由直接故意構成外,大多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實施這種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多種多樣。如爲報復泄憤而駕駛汽車向人羣衝撞,爲防盜而私架電網等。不論行爲人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基於何種個人目的和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怎麼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認定這種犯罪時,就必須嚴格掌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擴大解釋,也不能任意縮小其範圍,混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導致定罪不準,量刑不當。
2、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以及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區別兩者的標準是看使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犯罪分子使用的危險方法,殺人、傷人或毀壞公私財物,其行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其行爲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本法第232條、234條、275條的規定,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種複雜的社會現象,社會上發生的犯罪形式多種多樣。同一類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體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種。認定此罪,可以從構成要件來分析認定,看是的行爲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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