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被判爲拒執罪如何自訴
每次看法制新聞的時候我們就會發現如果在法院判完案件後當事人如果拒不執行是會定爲拒執罪的,但是一旦被判爲拒執罪如何自訴大家就不瞭解了。首先想要申請自訴就必須要進行證明,提供出相應的證據。但是在提供證據的過程中不能僞造和用暴力脅迫別人做假證。
一、一旦被判爲拒執罪如何自訴
最高法院發佈了《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除了通過公安、檢察機關,走公訴程序追究拒執罪外,老百姓也能通過自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拒執罪提起刑事自訴的條件有兩個:
1、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來說,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了下列八種行爲之一:
(1)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2)僞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衆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6)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7)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8)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自己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拒執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但是在法律適用過程中,認定情節嚴重卻成了一個難點。爲此,最高人民法院於1998年下發的《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3條對情節嚴重的五種情形作出了規定;2002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以下簡稱《立法解釋》),其中第二條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進行了解釋。對照來看,兩個解釋的側重點是不相同的。《司法解釋》主要是針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爲情節進行了列舉,而《立法解釋》則是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範圍進行了說明。但是兩個解釋有一個共同點,即均採用了“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這一表述。由此,認定“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標準就成了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問題。
而一旦被判爲拒執罪這個時候想要自訴最好是整理好能夠證明自己的材料,但是在這期間不能對執行人員進行辱罵和肆意擾亂執行工作,或者是在執行人員執行的時候強行的損壞案件材料,這樣不僅不能夠讓自己的罪行減輕反而會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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