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包庇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包庇罪立案標準,是存在窩藏和包庇的行爲,就構成了本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爲。本罪爲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罪和包庇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窩藏、包庇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窩藏、包庇的客體是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數較多的;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時間較長,致使犯罪分子長期法外的;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二、包庇罪與僞證罪的區分
僞證罪是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行爲。僞證罪中的故意作虛假證明爲犯罪人隱匿罪證的行爲,與窩藏、包庇罪有相似之處,其主要區別在於:
(1)包庇罪是一般主體,而僞證罪爲特殊主體,僞證罪只限於證人、鑑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包庇行爲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僞證罪則只能發生在判決以前的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3)包庇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採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僞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犯罪情節。
(4)包庇罪對象既可以是未決犯,也可以是已決犯,而僞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未決犯。司法實踐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包庇罪中的作虛假證明與僞證罪中的證人作虛僞陳述如何區分的問題。
對於包庇罪的定罪判決處理,是需要根據不同的包庇行爲而定的,不同的犯罪類型都可能存在包庇罪的犯罪事實,如在賣淫的過程中,存在包庇賣淫人員的,或者相關刑事犯罪過程中,包庇刑事犯罪人員的都是可以構成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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