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能判多少年
一、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能判多少年
依據《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爲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所謂商標標識,是指附有商標圖樣、商標註冊標記、“註冊商標”字樣、註冊商標標誌、覈准註冊的名稱等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片、商標織帶等。它是表明註冊商標的商品顯著特徵的識別標誌,包括: (1) 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說明書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標明的“註冊商標”字樣或者註冊商標標識以及註冊標記; (2) 在商品或者包裝物上印製的註冊商標圖形,即註冊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及其組合圖樣; (3) 經商標局覈准註冊或能起到商標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稱及外觀裝磺部分。商標超過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註銷,其標識就不能構成本罪之對象。成爲本罪犯罪對象的必須是他人的商標標識,如果是自己的商標標識,就根本談不上僞造或擅自制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爲。
所謂銷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轉手倒賣僞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帶有他人註冊商標的廢次標識之行爲。對於銷售行爲,只有銷售屬於僞造或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纔可能構成本罪。如果銷售的不是僞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銷售自己的商標標識或者他人真實的註冊商標標識,就不構成本罪。
僞造、擅自制造、銷售的行爲必須是違反商標管理法規的行爲,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即使有僞造、擅自制造銷售的行爲,辦不能以本罪論處。如僞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經註冊的商標標識或雖經註冊但已超過有效期限的商標標識,就不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個人既包括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亦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僞造,或明知違反註冊商標標識印製委託合同的規定,仍然故意超量製造,或明知是僞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卻仍故意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印製單位受意欲僞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人的欺騙、矇蔽,不知是他人註冊商標標識而印製的,不構成本罪。但如果印製單位知道行爲人的意圖,而出於某種目的,故意僞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構成本罪,如事先通謀,則構成本罪共犯。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我國商標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觀表現爲行爲人串通後銷售僞造的或是擅自制造的受限制或非法商標。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本罪的主觀狀態爲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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