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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尋釁滋事多次是幾次

因爲刑法當中對尋釁滋事罪主要是有多次行爲的話要從重判決的,那麼有些人自然在第二次因爲尋釁滋事罪被拘留以後就非常關心法律上對於“多次”的相關規定,有些人甚至還抱着僥倖的心理覺得第二次也應該不能被判定爲多次吧。所以下面本站小編就詳細的給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關於尋釁滋事多次是幾次?

在我國關於尋釁滋事多次是幾次

一、在我國關於尋釁滋事多次是幾次?

在司法實踐中,各地對“多次”的認定不盡相同,不少基層執法辦案部門對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認爲“多次”一般理解爲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將“多次”作爲尋釁滋事“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情形之一,但對“多次”的構成標準卻未作具體的認定。小編淺析認定尋釁滋事罪“多次”情節,應注意把握的幾個問題。

1、“多次”的認定在時間跨度上應有所限制

尋釁滋事罪法定最高刑爲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其追訴時效期限依照刑法規定應爲十年。“多次”尋釁滋事行爲有一個連續的過程,由於在時間跨度上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只要行爲發生在追訴時效內就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筆者在辦案過程中發現,有的尋釁滋事“多次”行爲時間持續近十年,但因爲沒過追訴時效仍作處理。因此,尋釁滋事罪在“多次”的時間標準上應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的必要。筆者認爲,各省可以根據省內治安環境、打擊力度需要等作出合理的規定。

2、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爲應計入“多次”之中

對已受過行政處罰的行爲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責任,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爲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爲已經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可以看出法律並沒有對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上作絕對地區分,兩者可以交叉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處理,對已受過行政處罰的尋釁滋事行爲完全可以併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責任,並根據法律規定對已受過的處罰期限予以折抵。

3、“多次”行爲必須是同類型的犯罪予以疊加值得商榷

不少辦案人員認爲“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中的同一類型要達到多次,否則,不能認定爲“情節惡劣”或“情節嚴重”,司法實踐中也是以這樣的標準執行。對於“多次”尋釁滋事的,不論其行爲是否屬同種類型的,都應當累計計算,都應當以“情節嚴重”或者“情節惡劣”論,此舉無意逆輕刑化和訴訟經濟原則而上,恰恰正是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該嚴則嚴、當寬則寬”的有力體現。

二、尋釁滋事罪的定義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爲四種:

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各地法庭對多次的具體認定是根據時間跨度和當事人受到過的處罰記錄來確認的。一般情況下尋釁滋事罪如果已經達到第三次的話就屬於多次了,可也要根據尋釁滋事罪的實際表現形式的,有些情節惡劣的在第二次被捕以後就會嚴肅處理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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