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構成既遂的判決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三)抗拒剷除的。
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本罪的犯罪事實認定
1、種植數量較大,按照本條規定,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即爲數量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按照一定比例來認定,一般情況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當於鴉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當於鴉片三千株,大麻數量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滿一千五百株爲標準。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適合本地的標準。
2、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是指行爲人在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或強制剷除後,又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則上都應以犯罪論處。如再次種植的數量很小,也可以不作爲犯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以前已作過行政處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數不再累計計算。
3、抗拒剷除,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爲人,採取暴力、暴力相威脅、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足以妨礙主管機關剷除毒品的行爲,如果採用輕微的抗拒行爲,軟磨硬泡、言語謾罵等方式不足以妨礙主管機關剷除的,應採用行政處罰的方式,而不應以本罪論處。採用暴力抗拒剷除的行爲實質上是妨害公務的行爲,我們認爲採用暴力、脅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剷除,既觸犯妨害公務罪,又觸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從一重罪而斷,應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併罰。如果使用暴力殺人、重傷的應數罪併罰。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定罪判決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不同種類的毒品,所認定的判刑情況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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