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虛假訴訟處罰是怎樣辦理的
一、惡意虛假訴訟處罰是怎樣辦理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 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於惡意訴訟的處理
惡意訴訟,是當事人利用訴訟爲自己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爲。
對濫用訴訟權利惡意提起訴訟或者濫用訴訟權利妨礙司法秩序的行爲,在法律沒有明確限制的時候,對於濫用訴權型虛假訴訟的防治問題,還是應該着重於個案,強調法官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裁量當事人的訴權行使。比如,對財產保全申請的,要求申請人提供充足擔保,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完全以訴訟標的爲準,要充分考慮合同標的、實際履行情況和直接損失,防止保全過度,損害被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對異議申請的,要加快異議審查決定進程;對重複鑑定的,嚴格依據規定決定是否同意鑑定,同意的,對鑑定機構要有明確的時間要求;商標、專利訴前臨時措施申請,嚴格掌握啓動條件,必要時採用技術對比才予以裁定,要求提供擔保時,除了考慮到被申請人的收入和合理費用外,還要考慮申請人惡意行爲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和支出;另外,對濫用訴權型虛假訴訟要加快審理週期,允許受害人依照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主張侵權責任賠償。最爲關鍵的是在於法官如何嚴格依照規定。
這類人員應積極的按照自身的實際情況,遞交案件的相關證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相關的犯罪人應積極的取得受害者的諒解,對這類人員的損失進行賠償。賠償後,還應積極的簽署相應的諒解書,我國的司法機關根據這類情況予以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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