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數罪併罰會判很重嗎?
一、執行數罪併罰會判很重嗎?
數罪併罰是幾個罪名相加,總刑法比一個罪名要高,數罪併罰,是指數個行爲造成數個結果,形成的幾個罪名之間並無包含關係。擇一重罪出自發,通常爲一個行爲引發數個結果,罪名間有包含關係。通常情況下,數罪併罰因爲是幾個刑名相加,總刑罰是比一個罪高的。但是,擇一重罪處罰在多數情況下涉及的刑名是更重的
1、刑法規定: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數罪併罰如何定罪量刑
數罪併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各國刑事立法規定構成數罪的時間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規定發生在判決宣告以前,有的規定在判決確定以前,還有的規定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中國刑法規定,在判決宣告以前犯幾個罪的是數罪,但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數罪,應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
1.各國刑法所採取的原則主要有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折中原則(混合原則)。
2.我國刑法對數罪併罰採取的以限制加重原則爲主,以吸收原則和併科原則爲補充的折中原則。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
3、其中,對於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實踐中存在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刑期的情形。
4、對此,有觀點認爲,個罪改判無罪但非完全無罪,不屬於無罪被羈押,不符合“無罪羈押賠償”原則,不應予以賠償;另有觀點則認爲應予賠償。那到底該不該賠償呢?這則司法解釋對此爭議問題予以明確,其中第六條規定:“數罪併罰的案件經再審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監禁期限超出再審判決確定的刑期,公民對超期監禁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決定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刑罰執行完畢前,新發現的罪,應當數罪併罰,執行前後兩個判決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數罪併罰的原則包括,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
-
非法制造發票罪會判得重嗎
一、非法制造發票罪會判得重嗎?這個需要根據案情的大小來判斷。《刑法》第二百零九條僞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僞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
-
法律對經濟詐騙罪怎麼確定?
一、法律對經濟詐騙罪怎麼確定?法律上沒有“經濟詐騙罪”的說法,我國現行法律上所講的經濟詐騙主要分一般詐騙、合同詐騙和金融詐騙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詐騙...
-
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有什麼區別?
一、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有什麼區別?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有的區別是:1、主觀上不同故意殺人,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爲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或是明知自己的行爲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殺人,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會造成被害人死...
-
什麼行爲會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指行爲人實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致人重傷、死亡,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