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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刀未砍人算自衛嗎

法律上沒有自衛的概念,只有正當防衛:爲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遭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種損害的行爲,是正當防衛。

拿刀未砍人算自衛嗎

構成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兩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衛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須存在不法侵害的行爲。②侵害行爲必須是正在進行的。對於預備的或想象的侵害行爲,不能借口正當防衛,先發制人,而只能採取預防措施;對於已經實施的侵害行爲,如果沒有實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經實施完了,也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但侵害行爲雖已完成,卻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況下,則應認爲侵害行爲仍在繼續中。例如罪犯搶奪他人財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蹤並強行將財物奪回的行爲應屬正當防衛。如果搶奪者已經逃匿,事後被事主發現,就不能認爲侵害的事實正在進行。

防衛方面的要件是:①防衛必須針對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針對第三人。如果實施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適用正當防衛的規定。②防衛不能過當。即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衛者和侵害者的損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過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如果防衛行爲不是當時制止不法侵害行爲所必需,因而對侵害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就是防衛過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標籤:人算 拿刀 自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