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農職務犯罪的原因是什麼
1、具有管理涉農專項款物、農村集體資金職責的基層政府部門、鄉村基層組織管理制度不健全,監督制約不到位,爲作案人員提供了客觀條件。新農村建設中專項款物管理工作涉及面具有區域性和分散性的特點,有的地方是由鄉鎮指派工作人員與村社幹部組成臨時的工作組,而有的地方則由縣、鄉鎮設立了臨時性的辦事機構—“某某辦”,從組織形式上看似乎很完善。但是,由於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太多又受時間限制,其工作的難度顯而易見,爲了趕時間和完成任務,因此在建立和完善監督制度方面存在較大問題,導致在這些專項資金管理中出現了管理漏洞多,監督缺位而無人過問的不良局面,從客觀上給作案人員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2、在違法違紀的基層幹部中,部分人文化水平低,思想覺悟不高,特權思想嚴重,法制觀念淡薄,罪與非罪概念不清,是容易誘發犯罪的主觀原因。通過對新農村建設中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調查和分析發現,一個明顯的特點就是涉案人員文化程度普遍不高,一些基層幹部對違紀、違法和犯罪認識不清,有的在受到查處時還不知道自己的行爲已構成犯罪。尤其是在查處農村基層組織職務犯罪案件中,這些村幹部文化水平都較低,年紀也偏大,他們缺乏幹部必備的基本素質,法制觀念淡薄,不能正確認識自己行爲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往往爲利所動,對罪與非罪的界線認識不清,錯誤地認爲自己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在保管和管理專項資金中,利用職務之便“吃點、佔點、撈點”都是正常的,構不成犯罪。這樣對法律認識模糊,罪與非罪的界線認識不清的鄉村工作人員不只少數,具有一定普遍性。
3、基層政府部門尤其是鄉鎮、農村基層組織政務公開制度流於形式,財務管理混亂,給行爲人輕易作案製造了條件。從查處涉農案件情況看,大多數基層組織也都建立了政務公開制度。但是,真正將這一制度落實好的並不多,大多是走過場、流於形式,財務管理非常混亂,上級政府部門對下撥款物也缺乏相關的監督機制,這種混亂局面給“渾水摸魚”者大肆侵吞村社集體財產留下了空間。
4、基層幹部尤其是鄉鎮、村級幹部待遇偏低,“不撈白不撈”的思想容易激發其進行貪污賄賂等犯罪。鄉、村基層幹部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工作條件艱苦,尤其是農村工作情況複雜,工作量大而辛苦,同時基層幹部的收入及待遇往往又相對偏低,特別是貧困山區顯得尤爲突出。這些現狀,使得相當一部分村級幹部感到工作辛苦而待遇偏低,吃虧和補償心理隨之出現並越來越強烈,或因擔任村幹不能再做其他經濟收入的工作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在得不到正確引導和有效補救的情況下,一些人想方設法尋找補償途徑,在“不撈白不撈”補償心理的驅使下,或確因生活困難而鋌而走險,利用在管理和監督方面的漏洞進行貪污、賄賂犯罪,侵害國家和農民利益。
造成涉農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主要是一些農村的幹部文化水平不高,守法的意識是比較薄弱的,再加上一些政策的宣傳不到位,以及監督落實的制度不健全,以及鄉鎮農村幹部的待遇比較偏低等因素造成的涉農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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