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衆所周知,在共同犯罪當中需要根據各個犯罪人所起的作用對身份作出一個劃分,其中就分爲了主犯、從犯、脅從犯以及教唆犯。如果可以被認定爲脅從犯的話,那受到的的處罰就是相對比較輕的,不過法律中規定究竟什麼是脅從犯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是脅從犯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脅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具體來說,脅從犯具有以下特徵:
1、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爲。
2、在主觀上明知自己實施的行爲是犯罪行爲,在可以選擇不實施犯罪的情況下,雖不願意但仍實施了犯罪行爲。如果行爲人被欺騙不知道自己實施的是犯罪行爲,或者雖然知道自己實施的行爲是犯罪行爲,但是其喪失了選擇不實施犯罪的意志自由,因爲不具備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構成共同犯罪。
3、行爲人是因爲受他人脅迫而參加犯罪的。脅迫是指以對行爲人或其親友以殺害、傷害、揭發隱私、損壞財物等相威脅,對行爲人施加精神強制,強迫其參加犯罪。不過應注意區分受脅迫實施犯罪與緊急避險的區別。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看被迫損害的利益是否小於所保護的利益。如,他人以殺害相威脅,行爲人在迫不得已的情況實施了盜竊行爲。在實踐中,還應注意脅從犯向主犯的轉化,即第一次被脅從參加犯罪的人,在其後的共同犯罪中自願參與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對這種共同犯罪人應認定爲主犯。
二、脅從犯應該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按照刑法第28條的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在脅從犯刑事責任原則的具體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點:
(1)我國刑法對脅從犯採取必減主義。即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對脅從犯予以減輕處罰,還是免除處罰,應按照其犯罪情節具體確定。犯罪包括被脅迫的程度、對危害結果的作用大小、罪後表現等因素,應具體認定。
實踐中,對脅從犯作出認定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畢竟此時承擔的法律責任會比較輕,因此不少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也會盡力的讓自己被認定爲脅從犯。當然了,此時也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能認定構成脅從犯。若需要幫助的話,可以聘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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