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具有一定身份的特殊主體。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成爲本罪的犯罪主體:
(1)資產評估師。公司成立的發起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爲自己股款的,其在公司中的所持股份數額,應由資產評估師作出評估,並拿出相應的資產評估報告,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
(2)註冊會計帥。公司成立的發起人應當一次性地按所認股份的數額繳足股金,並由章程規定或者事先約定的銀行或其他金融單位出具收款單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應有足夠的註冊資本,對於發起人認購股金及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金情況,註冊會計師應該認真核實有關帳目,加以驗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3)審計師。審計師代表國家依法對即將成立的公司金融狀況進行審計,其中包括對股份制公司的招股說明書、當年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會變動情況表、連續二年的經營情況表等依法進行審查,對虛假的,能夠使認購股票的法人或公衆股民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文件應及時予以揭露,並予以相應的處理。反之,如果出任審查的審計師與公司惡意串通,爲公司出具虛假的證明文件,使其他法人或公民在經濟上遭受損失,造成嚴重影響,則該審計師構成本罪主體。
(4)其他人員。除上述三類人員外,法律服務人員及其他行使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職權的人亦可成爲本罪主體,這些人雖不具有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及審計師的職稱(如未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師),但受委託從事了評估師、註冊會計師或審計師、法律服務的工作,所出具的證明文件,同樣具備法律效力。因此,這些人亦可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刑法》第231條之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如果評估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機構等單位與公司惡意串通,指定其人員爲該公司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等文件,情節嚴重的,則該單位也可以成爲本罪主體。
對於那些具有出具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等職責的公民,必須要在掌握充足證據的前提之下,纔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來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此類職員不得出於任何的原因,就去出具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證明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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